一、项目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 互联网广告监测、网络交易监测第三方服务 | 25 | 1 |
二、项目概况
(一)互联网广告和网络交易监测系统
****点击查看管理局提供互联网广告和网络交易监测服务,该系统应是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分布式处理、自动采集、自动识别和AI等先进技术,对我市辖区内互联网广告和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测,具备监测、录入、展示、分析四大核心功能,实现 “以网管网、智能监测”的理念。
●系统基本要求
1.该系统应包含互联网广告监测、互联网交易监测、直播营销监测三个子系统,统一登陆界面,一次登录后,根据人员权限辖区不同,显示不同子系统功能和所属线索,该系统分为三级,分别是市、县、基层。
2.监测系统应能展示采集到每条线索的完整信息,如起始页截图、素材图片、视频、落地页截图,以及自动分析得到的相关信息(包括广告主、互联网媒介、互联网媒介所属地区、互联网媒介ICP证信息、名称、类别、起始页链接、落地页链接、落地页ICP、所在地等信息),素材在页面上的坐标等,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3.线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测线索可按紧急程度、危害大小分个级(**标成红、黄、蓝)。市级管理员具备分级分类权限。
4.监测系统应有统计分析功能,可实现自定义字段查询分析统计展示,结果导出。
5.系统应有AI辅助功能,具备智能计划生成与动态优化机制和重要线索AI辅助研判与处置赋能相关功能。
6.每个子系统均应有线索录入功能,为监管人员自行发现的线索提供录入流转处理。
7.每个子系统均应有线索流转、处理结果录入功能。
8.系统应有用户管理功能。
●线索流转
每个子系统中线索流转如下:
1.线索审核:该功能为市级工作人员操作,对监测发现的线索进行审核。
2.线索派发:所有线索分级下发,不可越级派发。
3.线索回退:所有线索均可回退上一级进行再处理。
4.结果录入:对线索处理情况的录入。
●互联网广告监测服务
****点击查看管理局互联网广告监测服务采购的指导思想,是依托于技术先进、功能完善、可持续扩展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信息化系统提供服务,将成熟先进的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和全市互联网广告监管及治理模式紧密结合,有效提高**市互联网广告治理水平。
●监测类型
1.日常监测
1.1网站广告监测
(1)采集数量:提供1000个网站(含网店)的日常广告监测规模,将**市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关注企业官方网站、综合门户网站、电商网站以及访问量排名靠前的网站纳入互联网广告监测范围,对监测范围内的网站(含网店)进行每日全类广告巡查监测。
(2)采集频率:固定40家重点监测网站每天采集1轮次,其余960家网站每月80家每天采集1轮次,按月轮换。
(3)采集深度:网站的采集深度至少可采集至3级页面。
(4)监测目标更换频次:对监测目标可以随时进行更换。
1.2 APP广告监测
(1)采集数量:提供30个APP的广告监测规模,将**市管辖范围内重点关注企业的APP、电商APP以及下载量高的主流APP纳入广告监测范围。
(2)采集频率:对所监测的APP每天采集3轮次。
(3)采集深度:APP的采集深度采集至3级页面。
(4)监测目标更换频次:对监测目标可以随时进行更换。
1.3 自媒体广告监测
(1)采集数量:提供650个手机自媒体号的广告监测规模,将**市管辖范围内重点关注企业的自媒体号、以及关注量排名靠前的自媒体号纳入互联网广告监测范围。
(2)采集频率:固定50家重点监测自媒体号按照一天2轮的计算机程序化采集(非人工)速度平稳开展采集,其余600家自媒体号每月50家每天采集1轮次,按月轮换。
(3)采集深度:采集自媒体号发布的网文内广告和网文外的平台广告。
(4)监测目标更换频次:对监测目标可以随时进行更换。
2.专项监测
****点击查看管理局广告监管工作需要针对某一类行业广告进行专项监测(包括按行业分类开展的专项广告监测服务和按关键词开展的广告筛查服务)。
根据用户需求,一年中次数不限,每次监测结束后出具专项监测报告。
●电子证据固定
在监测过程中对采集到的广告及时进行电子取证,包括广告素材、广告起始页、广告落地页和采集时刻的时间戳。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电子取证时落地页保存完整页面的图片和视频,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所有的电子证据应具有司法效力。
●监测法律法规
应对照《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省广告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中医药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违法识别。
●线索数量和质量
每月应提供不少于30条有效涉嫌违法互联网广告线索。
●监测系统
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可对**市互联网网站、APP应用、自媒体号开展监测并支持用户对自行发现的广告监测数据录入处理,各类监测数据可集中展示、处理、分析和统计,实现广告线索一站式处理,并覆盖市、县、基层三级。
●监测报告
按月度(如每月25日)、季度、年度提供广告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专项监测报告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网络交易监测服务
1.监测类型
1.1网络市场主体建档
(1)完成主流电商平台内**经营主体排查:主要包含淘宝、天猫、京东、**巴巴及1688平台内**经营主体的监测,监测店铺名称、店铺链接、商品标题、商品链接、企业名称、管辖单位、信用代码及注册地址等信息,并对经营的网店进行分类标签管理。
(2)完成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的**经营主体排查:主要包含账号主体信息、公司名称、所属企业经营地****点击查看机关等。
(3)完成主流直播平台抖音、快手的**经营主体认证号排查:主要包含账号主体信息、公司名称、企业经营地址及管辖单位等。
(4)完成主流APP市场**经营主体的排查:排查主流APP应用市场,如华为、小米等**经营主体发布的APP。
(5)完成**企业本地自建网站的排查:排查**市企业在网络市场中经营情况。具体采集信息为网站名、网站网址、网站备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管辖单位等信息,并对排查出网站做区域分布。
(6)完成**本地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排查:排查**网络平台具有在线交易属性,并有第三方入驻特征的平台主体。
所有排查每年不少于4次。
1.2常态化监测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容:
(1)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未依法公示证照信息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的行为。
(3)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未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未在其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散装食品的食品名称及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超范围经营;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展示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特殊食品未如实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未依法明示提示信息等行为。
(4)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超范围经营;未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等行为。
(5)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未在销售页面依法展示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行为。
(6)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能效标识或水效标识;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或水效标识的产品;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不符合要求;销售违法计量器具等行为。
(7)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销售列入国家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伪造、冒用、转让或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提供虚假认证或检测服务等行为。
(8)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行为。
(9)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等行为。
(10)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规定,虚假宣传、商业混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运行等行为。
(11)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未明码标价、违法有奖销售、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等行为。
(12)广告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省广告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发布禁止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广告内容导向违反相关要求;未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广告;广告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13)销售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军服管理条例》等规定,销售野生动物或植物及其制品、军服、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禁限售商品等行为。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未在平台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制定、修改平台规则未按照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和公示;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平台规则中与经营者、消费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制定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未及时公示等行为。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还存在违反《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未在平台规则中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从事直播电商的,是否存在违反《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在平台规则中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直播经营食品的,是否还存在违反《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未在平台规则中建立直播间运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范。
1.3重要节点监测
聚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3.15、6.18、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专项监测。以《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排查“三品一械”及热销的商品做监测,排查涉嫌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证照未公示、价格违法、禁止经营、批号异常及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网络交易数据,专项监测全年不少于8次,最终给定有效违法线索每次不少于20条,有效违法线索中网络直播营销类违法线索占比不少于30%。
1.4定制化监测
****点击查看总局、省局以及市局的阶段性重点任务、公共突发事件、社会舆情热点等,围绕监测要求及时开展监测并提供监测结果,定制化监测不少于5次。
1.5电子证据固定
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功能,全部数据至少保存2年以上,涉嫌的违法违规数据长期保存,并做好电子固证。
1.6业务培训
****点击查看监管局的需求,配合开展至少2次业务培训会议。
1.7线索数量和质量
常态化监测每月应提供不少于30条有效涉嫌网络交易违法线索。
2.监测数据结果统计
以上监测服务数据结果包含:一是出具历次数据详情表。任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递交,通过XLS格式汇总监测的商品数据详情,主要是商品链接、商品标题、店铺链接、店铺名、违规类型、对应的法律条款、企业名称及经营地址等;二是出具详细的数据监测报告,按月度(如每月25日)、季度、年度提供网络交易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专项监测报告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出具监测报告(含主体、专项、定制化监测)不少于12份。所有的数据监测结果通过邮箱、微信或监测系统递交,历次的监测内容中包含“违规线索表、电子取证、数据监测报告”等。
(三)直播营销监测服务
直播营销监测主要是针对**本地直播营销平台和各大直播营销平台中**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直播营销号进行监测。
1.监测内容
1.1监测数量:提供10个网络直播营销主播的监测规模,将**市管辖范围内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直播营销号纳入监测范围。
1.2采集频率:按照一天两场采集。
1.3采集深度:可采集网络直播营销音视频内容和直播营销对象内容。
1.4监测目标更换:对监测目标可以随时进行更换。
2.电子证据固定
在监测过程中对采集到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电子取证,系统一旦识别到高风险行为,自动触发全程录屏,并生成包含时间戳、违规点标记的存证报告。所有证据(视频片段、商品页面、评论互动)实时上链,确保数据不可篡改,生成符合司法要求的电子证据。支持将关联的直播录像、商品链接、用户评论等打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文件。
3.监测法律法规
应对照《广告法》《电商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去权益保护法》《**省广告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标法》《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为进行违法识别。
4.线索数量和质量
每月应提供不少于20条有效涉嫌违法线索。
5.监测系统
互联网直播营销监测系统应基于多模态AI对**市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为开展监测,识别直播中的证照公示(无照经营、资质过期)、虚假宣传(“最”字用语、绝对化用语)、价格欺诈(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专利/荣誉造假、不正当竞争(贬低竞品)等行为。并支持用户对自行发现的监测数据录入处理,各类监测数据可集中展示、处理、分析和统计,实现线索一站式处理,并覆盖市、县、基层三级。界面UI设计符合工作要求,如:具备定期更新的数据大屏(显示辖区内直播主体总量、当日活跃直播间数、风险直播间占比、高频违规类型分布等宏观态势;地图模式可视化显示投诉举报高发区域与直播活跃区域的叠加分析)。支持重点对象标记(将曾受处罚、投诉量大的主体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按行业、销量、平台等规则,自动随机抽取直播间进行巡查。
6.按月度(如每月25日)、季度、年度提供直播营销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专项监测报告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四)人工智能应用
1.智能计划生成与动态优化机制
改变传统监测计划依赖人工经验、静态僵化的状况,探索构建智能监测策略引擎。
1.1策略自动化生成:系统可基于多源信息自动生成监测计划。这包括:解析监管人员上传的监管工作要点、重点产业目录等政策指令;学习历史监测数据中高转化率线索的特征;实时爬取与分析全网消费舆情、行业动态及新型违法模式报道。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与机器学习模型,自动输出针对性的监测任务,如针对特定促销节点、重点商品品类或新型营销手法的专项监测方案,生成的监测方案监管人员可修改上传生成监测任务。
1.2模型自适应迭代:针对我市特色产业带(如**日化、毛绒玩具、”绿杨春“茶叶、漆器等)及MCN机构运营特点,预先训练并部署专用监测模型。系统可根据监测结果的反馈(如线索核实率、案件转化率),利用强化学习技术自动调整模型参数与监测频次,实现监测策略的持续自我优化,确保其始终对准当前最高风险领域。
2.重要线索AI辅助研判与处置赋能
面对海量异构信息,AI将从初步筛选与深度赋能两个层面辅助执法人员。
2.1多模态智能初筛与分级预警:系统利用图像识别、语音转文字、视频内容分析等技术,对直播流、商品详情页、图文评价进行全内容扫描。通过预训练的违法特征识别模型(如虚假宣传话术库、违禁品图像库),自动初筛出涉疑信息,并依据预设规则库,结合主体信用评分、违法违规历史,对线索进行高、中、低风险智能定级。
2.2知识图谱关联与案例精准推送:系统提供“AI执法辅助”为执法人员推送:① 涉案主体的全链路关联企业图谱;②类似违法典型案例全文及处罚要点以及类似败诉案例;③ 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及取证指引。
3.监测情况深度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
超越基础的数据罗列,致力于提供具有预测性与战略性的分析洞见。
3.1深度数据挖掘与可视化洞察:运用大数据分析及聚类算法,对监测产生的全量数据进行多维度、穿透式分析。自动生成可视化分析报告,不仅展示违法总量、类型分布,更深入揭示违法行为在不同平台、地域、时段、商品类目下的演化规律、关联模式及扩散路径,直观呈现风险全景图。
3.2风险预测预警与效能量化评估:基于历史与实时数据,构建风险预测模型,对特定区域、行业或平台可能爆发的集体性、趋势性风险进行早期预警。同时,建立监测效能评估体系,通过AI模型持续评估各监测策略、识别模型的准确率、召回率及线索转化价值,以数据驱动的方式反向优化监测**配置与策略制定,形成“评估-优化-再评估”的持续改进闭环。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1年
2.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项目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支付合同价的70%。
| 采购标的 | 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互联网广告监测、网络交易监测第三方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